发布日期: 2017-05-19 12:40:06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镇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检查的工作机制。
镇政府办公室是本镇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镇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乡镇政府及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及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镇政府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领导(包括政府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
(二)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能;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招考信息,公务员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由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规则、政府文件、政府办文件、其他文件;
(六)提交人大报告;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八)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报告,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年度财政收支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由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十)政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其他会议;
(十一)政府重点工作(历年政府重点工作信息及执行情况);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方案,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由财政、招投标部门负责公开);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城乡建设和管理(由建设部门负责公开),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负责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由监察部门负责公开);
(十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公布,突发事件处理(由应急办负责公开);
(十五)民生公益:扶贫开发、教育、科技、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由扶贫、教育、科技、人社部门负责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开);
(十六)公告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政府新闻发布会(由政府办负责公开);
(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等);
(十八) 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九) 其他。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
(二)机构设置:机构简介(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下属单位(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招聘;
(四)政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解读;
(五)规划计划:部门中长期规划或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六)部门动态: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七)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八)财务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九)招标采购: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
(十一) 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二)其他。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设置及职能:单位简介,单位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人事信息;
(二)规范性文件;
(三)财务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资金发放情况(惠农、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债权债务,筹资筹劳,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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