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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 民政局     点击数: 次     更新时间:2017-05-16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安庆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资助困难群众参合参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问题。
    三、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四)困难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重点社会救济对象以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患者。
    (五)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四、救助范围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1、恶性肿瘤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3、耐多药肺结核、4、急性心肌梗塞、5、脑梗死、6、血友病、7、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8、甲亢、9、唇腭裂、10、重症精神疾病、11、艾滋病、12、重症肝炎;13、心脏病手术治疗;1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5、重症糖尿病、16、类风湿病。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当地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以比照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五、救助标准
    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政策人员的救助起付线分类按政策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补偿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和标准:
    (一)鼓励特困供养患者就近、就地治疗。对特困供养患者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的,按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的100%予以全额救助;对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的95%予以救助;须出县到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的90%予以救助。
    (二)低保对象按合规费用70%的比例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病住院时,根据健康脱贫工程政策的规定,按合规总费用的10%予以救助;不能享受健康脱贫工程政策的,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5000元的,按合规费用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四)困难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重点社会救济对象以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患者,生病住院时,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5000元的,按合规费用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五) 因重大疾病自付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患者以及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生病住院治疗时,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0元的,按合规费用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对未参合、参保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应予保障部分后,比照五类人员的合规费用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0000元。
   (六)县民政局、财政局每年按280元/人的标准核拨特困供养人员的小额门诊救助资金,核拨的经费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畴使用。
    (七)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点社会救济对象中重症慢性病患者,在按规定实行医疗保障、医疗保险补偿后,按50%的比例予以门诊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
对常年依靠透析维持生命的尿毒症、白血病等门诊治疗患者给予不超过6500元救助。
    (八)对农村0—14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以及其它特殊病种的救助按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救助。
    对五保对象中拥有五保、在册贫困户双重身份的人员生病住院时,享受健康扶贫 “351” 兜底工程后,剩余合规费用可通过医疗再救助或临时救助解决。
    六、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救助。主要方式包括:
    (一)资助参保(合)。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其他人员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额或部分资助。
    (二)住院救助。稳步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符合医疗救助的患者出院时可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窗口直接办理。
未经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可自行到承办机关(或其指定受理窗口)申请医疗救助。
    (三)门诊救助。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中慢性病患者,按相关的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
    七、救助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第一步:向接诊的医院提供救助对象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安徽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社会定期定量救济证》、《岳西县公路伤残民工救济证》)、身份证、合作医疗就诊证(卡)或城镇医保就诊证(卡)。
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出具介绍信;需要到县级医院治疗的,由乡镇民政办出具介绍信,经县低保局审核签章后,递交接诊医院。
    第二步:接诊医院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核准信息后,首先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象政策性优惠减免,再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扣除大病商业保险赔付金额和优抚医疗补助,然后由接诊医院先行垫付救助资金,在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只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承担费用。
    第三步: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季度末与县低保局结算医疗救助垫付资金,在结算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救助对象证明的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2、由救助对象本人签字和医院盖章的城乡医疗救助结算单原件;
    3、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商业保险赔付清单、优抚医疗补助结算单;
    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垫付明细表;
    5、出院小结。
    第四步:由县低保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医疗救助垫付资金拨付各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外或县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未能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救助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第一步:个人申请。救助对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民政办申请:
    1、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救助对象证明的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2、病历、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结算单、优抚医疗补助结算单;
    3、《岳西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格要填写清楚、详细。
    第二步:乡镇民政办受理申请后,要及时通过内网查询填写或打印患者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单、大病商业保险赔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文件规定,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三步:县民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并做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审批决定;
    第四步:县民政局将审核审批的结果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或网络在线银行打卡发放到户,并通知应予医疗救助的申请对象。
    八、资金筹集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县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要(按不少于)达到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以上,配套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九、工作要求
    1、救助对象的调整、减员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以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传入县医疗保险补偿系统中,以便救助对象在一站式结算中及时受益。如逾期不报、瞒报,或信息采集不准,从而影响救助工作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经办人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应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救助。

点击下载:2017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路线图”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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